美国人的遮羞布

 防微信公众号被封,把文章陆续搬来,因此发表时间和写作时间差距很大。作者 黄铁鹰


​2011年,美国底特律市5个月内,有几家手机店被同一伙人打劫。不久,警察抓到几个嫌疑人。(注1)


其中一个很快招供。警察从他手机上找到16个值得调查的号码。其中一个号码的主人叫木匠。


警察到通讯公司把木匠手机,在劫案发生那段时间,一共127天的通话记录和所在位置的资料调出,发现每次劫案发生时,木匠都在现场附近,而且与其他劫匪通话频密。


于是,警察确认木匠就是漏网的劫匪。尽管木匠不认罪,但有同伴供词,加上手机通话和位置的证据,法院判木匠入监15年。


木匠不服,认为警察没有法院搜查令,就到通讯公司查看他的通话记录和手机位置,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


美国的个人隐私受宪法保护。警察如果没有法院签发的搜查令,查看个人隐私信息,属于违法。


根据美国法律,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能用来定罪。


美国人的隐私权由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确定——“政府不得对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进行无理搜查和扣押。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并由办案人以宣誓做保证,法院才能开出对具体人、具体地点的搜查令和对具体物的扣押令。” ( 注2 )



法院驳回木匠的上诉,理由是他的手机在通信公司留下的通讯记录和位置信息不属于他的私人文件,属于通讯公司的资料。


尽管这些信息是由他产生,但必须对通讯公司公开,否则,通讯公司不能向他提供服务,因此,也不属于个人隐私,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


木匠还不服,上诉的美国最高法院。


2017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会。木匠的律师陈述: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警察通过保存在通讯公司的个人信息,对一个公民127天的行踪,进行24小时的追索跟踪,这明显侵害了他的个人隐私。(注1)


今年6月,最高法院将对此案做出判决。该判决对互联网环境下,美国宪法对个人隐私如何界定,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美国真逗,一个已定罪的罪犯居然能同政府打官司。这个官司的官方名称就叫“木匠对美利坚合众国”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公告栏就能查到。(注 1) 



 去年11月这个官司在最高法院的听证会就在YouTube上,谁都可以看!(注3 )


如果最高法院判木匠输,警察就可以不需要法院的搜查令,查看美国人在通信公司和谷歌,Facebook 等互联网公司上留下的个人信息, 比如:你去了哪儿?跟谁通了话?浏览了什么网页…..?


如果判政府输,警察就必须像搜查一个公民的家一样,先从法院获得搜查令,才能从通讯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取证;否则,就是违法。据此,木匠就要被释放!


警察怎么才能获得法院搜查令?(注4 )


1)必须用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认定一个人已经或正在犯罪;

3)必须有要搜查的人名和具体的地址,以及对具体什么东西要进行扣押;

4)必须由办案人员签字宣誓——提供的信息属实,如撒谎要承担法律责任;

5)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签发搜查令。


美国宪法有200多年。这200多年间,保护个人隐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总被罪犯所利用。


1920年,银索恩父子创办的公司涉嫌偷税,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去银索恩公司把帐本收缴;结果,找到做假账的证据。(注5 )



银索恩的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警察把收缴的帐本退回,理由是警察没有搜查令,侵犯了个人隐私。


法院要求警察退回帐本。警察把帐本退回后,立即申请了搜查令,再次到公司收缴帐本。但银索恩父子拒绝交出,于是,法院判这对父子蔑视法律。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如果没有帐本,就不能指证银索恩父子偷税。


银素恩父子把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定:违法获得的证据,即使以后通过合法程序再次获得,也不得用作定罪证据。银索恩父子胜诉。


从此,美国法律有了“违法取证无效”的概念——“有罪的树,掉下的果子也有罪。”该判决的意义就是防止“抓了罪犯,跑了法律。”


美国大法官认为:警察也是人。是人拉屎就臭。没有法律约束,警察一定会乱来——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因此,宁可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让限制警察的法律跑了!


为什么?因为公权力威力大,搞不好对所有人会造成伤害;具体罪犯只能对某些人造成伤害。


美国还有一个对保护个人隐私有划时代意义的案子。1979年,一个叫查理斯的人用公用电话亭的电话,组织非法赌博。警察在这个电话亭安了窃听器。于是,把他定罪了。(注6)


查理斯不服。他认为警察没有搜查令,就窃听他的电话内容,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属于违法取证。


这个案子最后也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警察的辩护律师说:1)公共电话亭不属于私人空间;2)人们在通话时一定要经过电话公司的交换系统,因此,通话内容也不属于个人隐私;3)他通话时,警察没有强行进入电话亭,侵犯他的临时私人空间,只是在电话上装上了窃听器。


最高法院判决,电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尽管电话内容可能被电话公司的接线员听到,但通话的人都假设,电话公司不会把通话内容透露出去。这跟邮信一样,人们相信邮局不会打开信件。


从此,美国警察没有法院搜查令,监听电话,属于违法!


最高法院也不总是“偏袒”罪犯。1976年,一个住在马里兰,叫麦克唐纳的女人被打劫。她向警察描述了劫匪的相貌、体征和开什么车。(注7)


一天,她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的人告诉她,请看窗外。她的街上正好停着那个劫匪开的车。电话意图很明显,忍了吧,否则……。


麦克唐纳不信邪,又报了警。警察查到了那个车主,他叫史密斯。警察到电话公司把史密斯家的通话记录找到,其中,正好有一个是打给麦克唐纳家。


于是,警察向法院申请了搜查史密斯家的搜查令。结果,发现他家电话簿有麦克唐纳电话号码的那页,被折了页脚。

据此,法庭把史密斯定罪。


史密斯不服,理由也是警察没有搜查令,就到电话局查看他的通讯记录,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这个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这次最高法院判政府赢。理由是,电话的通讯内容属于隐私,但通话记录不属于隐私,因为电话局要据此进行核算和发账单,这属于电话局的文件。


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还判了一个案子。该判决是目前美国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最新代表。(注8)


2009年,美国加州警察在一次例行交通检查时,截停一辆牌照过期的车。开车的人叫瑞力。


警察发现瑞力的驾驶执照是被吊销的,于是,把瑞力和车带回警局检查。警察在汽车里发现两只枪;在瑞力手机里,还发现很多证明瑞力是某黑社会成员的照片。


不仅如此,验枪报告还证明,这两只枪在一次黑社会火拼时用过。那次火拼伤了很多人。据此,瑞力被判监15年。


瑞力不服,原因又是个人隐私被侵犯,警察在检查他手机时,没有搜查令!


2014年,最高法院判瑞力胜。


判决的理由:根据法律,警察进行突发逮捕时,尽管没有搜查令,可以对嫌疑人搜身,但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警察人身安全。


可是手机不会对警察人身造成威胁;更关键的是,智能手机含有大量个人隐私。


警察搜查手机的内容,等同到一个人家搜查他的文件夹和抽屉一样。


因此,手机内容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要保护的 “人民的身体,房子,财产和文件”之列——没有法院搜查令,不许警察检查!


200多年前,美国宪法制定者不可能知道电话,互联网和智能手机这些东西。一代代美国人的隐私只能靠一代代大法官,不断赋予宪法与时俱进的解释。



我问一个美国律师,美国大法官为什么敢判政府输?


他说;“美国最高法院一共九个大法官,他们由总统提名,议会通过;一旦上岗,永不退休。大法官没有年龄限制,除非病了、傻了和死了。


“理论上,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一上位,就可以背叛总统。但,总统不能撤他(她)!这样才能保证美国的司法独立。


后记2015年,美国加州圣贝纳迪诺发生一场恐怖袭击,打死14 ,打伤22人。行凶者是二口子,在警察追捕中被击毙。


他俩留下一部苹果手机,该手机设置了密码。苹果手机有个功能,如果连续10次输入错误密码,手机里的信息就自动删除,不能恢复。


联邦调查局拿着法院的执行令,找到苹果公司,要求打开这部手机。


苹果CEO库克拒从。库克跟员工说:“这不仅仅是一部手机和一次调查的问题。面对这样的要求,我们必须表明立场。尽管我们不容忍,也不同情恐怖主义,但也不能为政府打开这部手机,因为这将打开一扇危险的门。我们必须考虑成千上万合法用户的信息安全。这扇门一旦打开,他们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 (注9)


要打开被密码保护的苹果手机,苹果公司需要开发一种软件,


库克说:“这种软件一旦开发出来,很可能泄露;也会被黑客不断攻击。所以防止这个软件落入坏人手里最安全的办法,就是永远不让它出生! (注9 )


于是,联邦调查局把苹果告上法庭。


离法院开庭的前一天——2016年3月21日 联邦调查局撤诉。据说,他们找到第三方打开了这部手机,并且花了不少钱。(注9)


我又问美国律师,苹果跟联邦调查局叫板的依据是什么?


他说:美国最牛的技术人员在民间,互联网公司如果和政府穿一条裤子,美国人就没隐私了。库克的底气就是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国人对权利很重视。比如,每年开枪打死这么多人,但为什么禁不了?因为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人民拥有枪支的权利。”


“美国人把宪法第四修正案看的更神圣,因为它是美国人隐私的遮羞布。”


2018年4月28日 悉尼


注1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Wikipedia   注2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ikipedia  注3 Carpenter V. UnitedStateofAmerica Youtube  注4 Warrant (law) Wikpedia 注5 study.com/academy/lesson/silverthorne-lumber-co-v-united-states  注6 Katz v. United States Wikipedia  注7 Smith V. United State of America Wikipedia  注8 Riley v. California Wikipedia  注9 FBI–Apple encryption dispute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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